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等文件要求,为统筹做好2015年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范围 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建设完成的项目实施企业(单位)进行补贴,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二) 农产品配送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 (三)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 (四) 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建设; (五) 其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 二、 资助方式及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专项资金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以补贴的形式发放,补贴款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补贴额度: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每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其它补贴。 三、 申报条件 企业(单位)所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应在项目范围内,项目实施企业(单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深圳市注册、经营2年以上,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二) 项目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 (三) 项目由企业(单位)自主经营,单个项目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其中自筹资金占60%以上; (四) 企业(单位)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纪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拖欠财政资金,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 本市农业事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上第(二)、(四)条规定,但不受上述第(一)、(三)款规定限制。 四、 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的情况 (一) 应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二)应列入政府投资或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资助的项目; (三) 政策法规规定不允许兴办的项目; (四) 申报单位近2年内有资金违法、违规使用行为被查处的; (五)申报单位违法《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六) 已经获得本级财政资助的项目; (七)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五、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符合申报条件及项目范围的企业(单位)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申报企业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评审过程中发现存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该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资助项目。 六、 申报材料 (一)填报《2015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农业发展专项管理系统中下载; (二)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 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 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 项目建设的决算报告(项目投资明细表)、总结评价报告、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及相关鉴定材料; (九) 申报项目涉及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十) 企业(单位)其他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七、 项目申报受理 受理机关: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时间:2015年6月30日前; 受理方式:纸质申报。申报企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将《2015年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项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一式四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并装订成册(胶装),加盖申报企业(单位)公章后报送至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908室,联系人:岳辉跃,陈科权,联系电话:83070307,83070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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