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一名大二学生黄某某在校园篮球场打篮球时突然猝死,死者父母作为原告将被告深职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赔偿损失1031370元。南山法院一审判处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死者父母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学生打球猝死 父母索赔百万 黄某某是深职院机电工程学院大二学生。其父母作为原告向南山法院诉称,2014年5月21日下午,学校在没有采取必要的事前检查措施以及未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没有安排老师及医护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安排黄某某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黄某某上场比赛几分钟后感到呼吸困难而下场,由于现场没有医护人员,事发后,黄某某没有得到及时抢救,不幸死亡。 死者父母认为,学校的过错与黄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原告损失1031370元。 一审判学校补偿死者父母5万元 学校辩称,学校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黄某某死亡的法律后果。理由是黄某某是成年人,对自己课余时间从事体育活动的强度、风险具有判别能力。学生入校时,学校已向每名学生都进行了在校安全管理和生活区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黄某某入学体检正常,各项体检项目合格,没有发现任何疾病,事故是瞬间发生的,校医在接到电话后第一时间就赶到了现场,不存在延误抢救的过错。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上场比赛3分钟就感觉身体不适,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猝死,应是自身存在某种潜在性疾病等生理原因导致黄某某猝死。黄某某倒地后,10分钟左右,社康中心的两名医生即到场救治,此时,黄某某已经无脉搏、无心跳,说明黄某某自身情况非常凶险,即便当时有医护人员在场,是否能够救治,也是未知之数。此外,学校校医接到求救电话后也在10分钟左右时间赶到现场参与救治,没有过分迟延。 综上所述,南山法院认为,学校对于黄某某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责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但鉴于死者黄某某系被告的学生,又是在学校内参加学生会组织的体育比赛中死亡,且死者家属经济困难等,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帮助。据此,南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给予原告经济帮助款50000元;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学校称已履行职责不应担责 死者父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故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死者父母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篮球比赛是学校学生会主办而并非学校主办,事实上,该比赛是学校不同专业之间的比赛,涉及参赛人员范围很广,本就属于全校性的大型体育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军训分列式等大型活动,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学校没有依照规定安排医护人员在现场,存在严重过错。学校作为负有管理和保护职责的教育机构,对于黄某某的死亡,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代理律师回应与一审时的观点基本一致,认为黄某某是在课余时间打篮球发生猝死,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黄某某的死亡与学校无关系,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学校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给予原告经济帮助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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