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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网络售假多是手机和墨盒 场所主要集中在华强北

2015-1-8 17:28| 发布者: MIKEE| 查看: 625| 评论: 0

深圳商报记者 包力 通讯员 谢婷

网络售假引发的网民负面情绪越来越严重,据深圳公安部门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10月底,全市涉及网络制假售假投诉案件1100多宗,抓捕800多人。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深圳售假的商品类型相对固定,主要集中在手机、墨盒等商品,场所主要集中在华强北一带。近期该院审理网售假冒商品26宗犯罪案件,涉案35名被告人全部定罪获刑,刑事处罚为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至70万元。

无牌手机印上商标网上贩卖

深圳最典型的网络售卖假货的情形,这是从深圳曾经庞大的山寨手机生产发展而来的。如今这种冒牌生意已经有一条龙的服务,有人造假手机,还有人负责专门从事印商标的生意。

如自2011年9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手机市场采购手机,利用淘宝网店“新×科技”(注册人真实姓名张某槐)对外销售牟利,并租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振×手机城647房,雇请员工在该房销售及存放手机。

2013年3月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振×手机城647房进行检查时当时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同时在现场查获用于出售的带有“LG”商标标识的手机219部。经鉴定,这些都是假冒产品。后来,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福田区法院还审理过这么一件案子。经福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起,丁玲(化名)就利用其经营的飞×公司开始销售手机,并在阿里巴巴等网站开设网店。她雇请了3名员工为其工作。

2013年4月24日,一林姓女子(另案处理)和丁玲约定,以每部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丁玲购买150部与三星S4型的手机外形相同的手机,并要求印上三星商标。于是,丁玲购买了146部无任何商标标识的N9500型手机以及配套的包装盒和配件,然后去李明(化名)经营的数码店里准备印上“S∧MSUNG”商标。结果,当日就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民警现场查获。

后来,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丁玲和李明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网络售假隐蔽性强受害者多

福田区法院的陈敏法官向记者介绍了这些网络售假案件的特点。

首先,犯罪人员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查获的犯罪案件中,多数案件的老板和员工都是外来务工人员,学历较低,多为初中文化,竞争力较弱,为了挣钱养家而从事犯罪活动。

其次,售假的商品类型相对固定。假货类型主要集中在手机、墨盒等商品,涉案品牌包括三星、苹果和HP等市场销量大、口碑好的品牌,而从事翻新制作、销售假冒商品的场所主要集中在华强北一带。

再次,如今交易方式智能化、现代化。该类交易通过网络联系、快递或物流发货、支付宝或银行汇款付款,交易场所不固定,交易方式灵活,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受害者多,犯罪时间、空间不受限制,加之生产、销售假货并无生产、进货和销售的记录,无账目和送货凭证,极大地增加了办案难度。

第四,少数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在少数案件中,公安人员调取店家的淘宝销售记录上显示的销售金额有高达上千万元的,也有销售记录在较短时间内交易数额达到几十甚至数百万元,涉案金额较大。

成本低吸引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陈敏法官分析,随着如今网络购物渐成生活习惯,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的方式,但网络交易无法看到实物,而部分商品以假乱真程度高,真假难以辨别。犯罪成本低,但利润高,吸引了大批人员铤而走险。该类犯罪对技术、设备的要求低,不法分子只需收购二手货进行翻新或直接购入假冒商品,再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即可,而且网络销售范围和对象广,可在短期内形成较大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利润可观。

另外,陈敏法官反映,这些犯罪分子普遍法律意识淡薄。不少犯罪分子对于在网络销售假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清晰的认识,当中部分人员即使知道是属于犯罪,但因网络上销售隐蔽性强,不易侦破,从而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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