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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停车位业主共有不得转让

2014-12-4 16:50| 发布者: MIKEE| 查看: 518| 评论: 0

历时12年,深圳停车位权属问题终于有望明确。《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意见稿近日一出台,便引发市民热议。有市民为新规“点赞”,也有市民表达了忧虑,部分法律界人士则提出了疑虑。记者采访发现,市民的疑问主要集中在历史项目的停车位如何处置、每个业主可以买几个停车位、配建比例如何计算等问题。

历史项目的停车位权属另行研究

“怎么解决已售项目的车位权属?”这是网友“吃货有福”提出的问题,有相同疑问的网友不少。甚至有住在老小区的网友表达了不满:“停车矛盾突出的都是老小区,政府职能部门敷衍了事!”

对此,市规划国土委回应表示,新的车位管理办法只适用于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已建成、已销售的项目,将另外研究制订停车位处理政策。不过,目前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停车位产权证、私自销售的行为,仍属违法行为。

每个业主只能买一个车位

“这么好,那我赶紧入手几个停车位!”家住福田景田的王先生听到这个新规时“天真”地发了个朋友圈。记者采访时发现,抱着这个“美丽”想法的市民还真不少。但事实上新规为了防止“炒”车位现象,对每套房屋业主购买停车位个数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在配建停车位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套数的配比不超过1∶1时,一套房屋的业主只能购买一个停车位。此外新规还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时,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增设停车位也必须一并转让。

增设停车位数量有上限

根据新规,未来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权属将采取分类确权的办法,一类为配套停车位,约定为业主共有,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转让;另一类是增设车位,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可按个销售转让,并有专门的停车位产权证,但只能出售出租给本项目的业主。

部分市民看到新规后担忧开发商过分追求利益,可销售的增设停车位的建设数量远多于属于业主的配建停车位。甚至有网友调侃:“如果有100个车位,那将会出现1个配建车位,99个增设车位的现象!”但其实市民多虑了,市规划国土委有关人士表示,新规对于增设停车位的设立作出了控制,对于规划中已明确的控制性区域,不能超过其上限。

新规落实仍有法律疑虑

从新规起草以来,万科首席律师颜雪明在多个场合表达了反对意见,认为:“《物权法》74条明确规定,地下停车位属于开发企业,深圳怎么可以公然违法?”此外,他认为哪怕新规通过,落实起来也困难重重。一来已买车位的车主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二来配建车位归业主所有将带来大量管理难题。“车位归业主所共有,业主有没有能力和精力去组织管理?万一业主管不了,物业公司又不能管,那只能将车位闲置在那了。”

(记者 徐强 见习记者 陈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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