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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买卖血液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或罚十万元

2014-10-29 17:16| 发布者: MIKEE| 查看: 635| 评论: 0

记者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一稿》)昨日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可在采供血机构报销临床用血的费用。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深圳以外地区临床用血的,可以向采供血机构报销临床用血费用。但是为了方便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草案修改一稿》将《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仅给予无偿献血者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深圳以外地区临床用血报销的制度,扩大为“只要未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手续的,均可在采供血机构报销”。

但是,违反条例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或者冒用无偿献血证明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并将其违法事实作为个人信用信息告知征信机构。除此之外,采供血机构超量采集血液或者违反间隔期规定采集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采供血机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赔偿。单位或者个人非法采集、买卖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吴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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