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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深圳居住证 经查实或被注销证件

2014-10-9 17:21| 发布者: MIKEE| 查看: 663| 评论: 0

弄虚作假所得居住证或被注销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根据日前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居住证经查实的,或被注销居住证。目前,《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修改一稿》第二十七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二年;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基础上,《草案修改二稿》针对居住证的注销做出了调整。有委员提出,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居住证经查实的,应当注销居住证。经研究认为,现实中可能会发生非深户籍人员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情形,《草案修改二稿》建议采纳委员意见,将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增加到居住证注销情形之中。根据规定,居住证被注销后,符合条例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领居住证。

《草案修改一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居所从事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或者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存在治安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应当责令申报义务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房屋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对此,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第一,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被公安机关发现的,进行处罚就可以了,不存在整改问题;第二,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罚,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取缔,治安隐患即可消除,不应该发出房屋限制使用令,限制其房屋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因此,《草案修改二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在《草案修改一稿》提出了居住证的两个办证条件:第一,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第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而在条例二审之前,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居住证办证条件为居住时间半年以上,即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证的办证条件是与国家保持一致,还是维持深圳的两个“合法稳定”呢?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指出,由于居住证制度直接涉及公民权益,也是极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因此对其立法应特别慎重。市人大专门去函征求市政府意见,目前尚未收到市政府的反馈意见。《草案修改二稿》居住证的办证条件仍以《草案》的两个合法稳定为条件。

相关意见可发送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邮箱:fzwyh@szrd.gov.cn,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5日。(晶报时政记者 吴文娟/文 陈飞/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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