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用户告苹果“欺诈”索赔2.6万 索赔金额包括“退一赔三”及精神损失费,福田区法院已立案 深圳iPhone用户争先恐后“咬”苹果?深圳iPhone用户姚女士和苹果(北京)公司的官司才刚开过庭,深圳又有一iPhone用户徐先生将苹果手机的销售商告上法庭,其理由是苹果手机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私密信息,并提出“退一赔三”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6636元的索赔请求。 徐先生诉称:2012年2月5日,自己在深圳某数码公司处购买了由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4S手机一部,共支付款项人民币5127元。 近期,一系列的对苹果手机获取用户私密信息的报道让他很震惊,特别是今年9月苹果手机的云存储在美国被黑客攻击,造成美国百余名女星秘密照片泄露的事件。 徐先生认为,苹果手机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私密信息,失去了手机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功能之一,而生产销售商在销售时却未披露此重大信息,导致自己错误地购买了苹果手机。销售商某数码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手机存在前述问题,仍然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此款手机,其行为无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应得到保护的权利。 他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和苹果深圳销售商的买卖合同,并“退一赔三”——退还其购买iphone4S手机款5127元,并赔偿损失15381元。此外,他还要求销售商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6128元,并在中央电视台CCTV1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记者昨日从徐先生的律师处获悉,福田区法院本周二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律师提醒 用户不必“一窝蜂”跟风起诉 昨日下午,连续代理了这两起苹果手机维权纠纷的公益法援平台“东方法信”会员律师张兴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iPhone用户不必急于起诉苹果公司和销售商,应采取理性态度应对。 张兴彬律师表示,由于姚女士状告苹果(北京)公司的诉讼系全国首例,其判决结果原则上也适用于全国上亿的苹果手机用户,所以其他用户应理性对待,暂缓跟风起诉,静观此案的判决情况。 “退一赔三”有法律依据 张兴彬律师还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时,用户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索赔精神损失6128元是否有据呢?张兴彬表示,这是参照韩国的判例提出的索赔请求。2011年,韩国有2.7万用户因为苹果手机可以获取用户位置信息而将苹果公司告上当地法庭,后法院判每人获赔精神损失折合人民币6128元。这次诉讼徐先生提出了这个数额索赔请求,是参照了韩国的判例。(晶报政法记者 吴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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