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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女子赴印尼从事性交易 6名被告被控组织卖淫罪

2014-7-9 17:22| 发布者: MIKEE| 查看: 660| 评论: 0

组织女子从大陆赴印尼卖淫,并互相进行明确分工,有的管理机场接送、人员食宿,有的管理发薪、签证、机票事宜……昨日,一跨国组织卖淫集团6名成员因分别被控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何健森(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另案处理)等人以位于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的“MALIOBORO”酒店、“SUMO”酒吧等场所为据点,伙同广东男子林子平、澳门男子关海泉等人在中国国内物色、引诱、组织年轻女子通过办理旅游签证等方式赴印度尼西亚从事性交易,从中牟利。他们通过收取护照集中管理、统一住宿、定点上班等手段加强赴印尼卖淫人员人身控制。
该团伙有明确的组织和分工:被告人林子平在印尼当地负责安排机场接送、人员食宿、办理签证延期、财务结算、发放报酬等管理工作,并承担安排卖淫人员看病、带领外出购物、帮助卖淫人员汇款回国等日常事宜。林子平每月获取800万印尼盾的报酬。关海泉负责的工作与林子平基本相同,其每月获取10000元港币的报酬。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子平、关海泉、黄焯敏无视国家法律,组织、管理、控制多名妇女在境外从事卖淫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情节严重,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丽芳、陈玉娥、张俊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积极帮助招募、安排、运送卖淫人员出境从事卖淫活动,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在法庭上,第一被告林子平表示认罪,但对检察机关指控其分工的情况有异议。他表示,自己起先不知道这些女子是卖淫的,后来才知道。自己手下也没有管理一定数量的卖淫女,只是按老板安排给她们发工资和生活用品,进行宿舍管理等。
关海泉在法庭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表示基本没有异议,他虽然表示认罪,但认为自己的罪名不应该是组织卖淫罪,因为自己只是按照老板的吩咐做事。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 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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