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对《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修改 为违建提供设计2次以上 5年内禁入深圳市场 深圳将对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进行修改,该《条例(修订草案稿)》昨日在市法制办官网(http://fzj.sz.gov.cn)征求社会意见。针对屡禁不止的违反规划的非法建设行为,《条例(修订草案稿)》加大了相应的处罚力度,并增加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稿)》简化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审批程序:由原《条例》规定的方案设计审查、扩初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三个阶段简化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个阶段,方案设计视建设单位需要提供服务,不作为强制要求。 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查处方面,《条例(修订草案稿)》衔接《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从严要求,“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稿)》还增加了违建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设计单位向违法建筑提供设计文件的,由勘察设计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对设计单位处以设计规费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设计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并计入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设计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有2次以上这些违法行为、受到勘察设计行业管理部门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决定时间起,禁止在5年内进入深圳市场从业。(记者屈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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