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记者 高建荣 王女士在一家无证汗蒸馆体验汗蒸,10分钟后出现呕吐症状,送院治疗数天后死亡。为此,死者家属状告汗蒸馆负责人、房主、二房东,索赔31万余元。南山法院一审驳回死者家属诉求,死者家属不服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汗蒸馆体验汗蒸死亡 南山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25日,宋女士和陈女士签订《房产租赁合约》,将星海名城一期五组团8栋1层D单位租给陈女士,租期3年,租赁用途为住宅/商业。2012年7月8日,陈女士将该房产转租给云女士,云女士在此经营安然纳米汗蒸馆,但并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012年11月13日,王女士在云女士经营的安然纳米汗蒸馆体验汗蒸,10分钟后王女士出现呕吐症状,随即被送往南山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入住重症监护病房。11月22日,王女士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导致王女士死亡的直接病因为脑干功能衰竭;引起该疾病或情况为小脑出血,晚期脑疝。 随后,死者的家属将纳米汗蒸馆负责人云女士、房东宋女士、二房东陈女士告上法庭,索赔31.4万余元。 南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学常识,高血压是常见的慢性病,是心脑血管疾病的主要病因,非突发性疾病。王女士的家属称王女士在死亡前未患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疾病,入院诊断出的病情系汗蒸导致,没有证据支持。 死者家属质疑汗蒸馆没有警示牌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的家属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日双方还对汗蒸馆有无警示牌进行了辩论。 云女士等一审被告坚称纳米汗蒸馆的告示显示,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高血压、严重低血压患者慎用、禁入,事发后街道办、司法所相关人员也可以作证。 死者王女士的家属认为,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街道办、司法所相关人员证明,事发前已经在现场显眼处立有警示牌。即使有证明,也无法证明警示牌是事发前就有的,可能是事后补放的。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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